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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书籍详细信息

  • I***N:9787519745561
  • 作者:暂无作者
  • 出版社:暂无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20-07
  • 页数:暂无页数
  • 价格:112.00
  • 纸张:胶版纸
  • 装帧:平装-胶订
  • 开本:大32开
  • 语言:未知
  • 丛书:暂无丛书
  • TAG: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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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语:

新中国民法典!***法工委组织编写,逐条撰写释义,精准反映立法宗旨和法律条款内容


内容简介:

  为了配合民法典的学习、宣传和实施,帮助读者及时准确理解民法典的内容,***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参与立法工作的同志编写了“中华人民***国民法典释义”系列图书。本套书分为7册,包括总则编释义、物权编释义、合同编释义、人格权编释义、婚姻家庭编释义、继承编释义、侵权责任编释义。《中华人民***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按照释义编写体例,采用逐条解读的方式,通过提炼条文主旨、梳理立法意见、介绍立法经验、例举示范案例等形式,深刻阐释民法典全部内容,力求全面、准确反映立法原意。


书籍目录:

第三编合同

分编通则

章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三条【合同编的调整范围】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仅供参考。下同。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和合同相对性】

第四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释】

第四百六***【***型合同及特定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

第四百七十一条【合同订立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的定义及条件】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

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时间】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撤回】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不得撤销情形】

第四百七***【要约撤销】

第四百七十八条【要约失效】

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的定义】

第四百八十条【承诺的方式】

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到达时间】

第四百八十二条【承诺期限起算点】

第四百八十三条【合同成立时间】

第四百八十四条【承诺生效时间】

第四百八十五条【承诺的撤回】

第四百八十六条【逾期承诺】

第四百八***【因传递迟延造成逾期承诺的法律效果】

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九十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的成立时间】

第四百九十一条【签订确认书的合同及电子合同成立时间】

第四百九十二条【合同成立地点】

第四百九十三条【书面合同成立地点】

第四百九十四条【强制缔约义务】

第四百九十五条【预约合同】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

第四百九***【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第四百九十八条【格式条款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九条【悬赏广告】

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

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保密义务】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

第五百零三条【被代理人以默示方式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

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效力】

第五百零七条【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第五百零八条【合同效力援引规定】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

第五百一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

第五百一十二条【电子合同标的交付时间】

第五百一十三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第五百一十四条【金钱之债中对于履行币种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第五百一十五条【选择之债中选择权归属与移转】

第五百一十六条【选择权的行使】

第五百一***【按份之债】

第五百一十八条【连带之债】

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

第五百二十条【连带债务涉他效力】

第五百二十一条【连带债权的内外部关系】

第五百二十二条【利益第三人合同】

第五百二十三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代为履行】

第五百二十五条【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六条【后履行抗辩权】

第五百二***【不安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八条【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第五百二十九条【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时的处理】

第五百三十条【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第五百三十一条【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

第五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姓名等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

第五百三十四条【合同监管】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要件】

第五百三十六条【保存行为】

第五百三***【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

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

第五百三十九条【有偿行为情形下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

第五百四十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及必要费用承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期间】

第五百四十二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三条【协议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变更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

第五百四***【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

第五百四十八条【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抗辩权】

第五百四十九条【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抵销权】

第五百五十条【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的负担】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转移】

第五百五十二条【债务加入】

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转移时新债务人抗辩和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债务转移时从债务一并转移】

第五百五十五条【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第五百五十六条【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法律适用】

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五***【债权债务终止情形】

第五百五十八条【后合同义务】

第五百五十九条【债权的从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条【债的清偿抵充顺序】

第五百六十一条【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

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

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

第五百六十四条【解除权行使期限】

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解除程序】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效力】

第五百六***【合同终止后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

第五百六十八条【债务法定抵销】

第五百六十九条【债务约定抵销】

第五百七十条【标的物提存的条件】

第五百七十一条【提存成立及提存对债务人效力】

第五百七十二条【提存通知】

第五百七十三条【提存期间风险、孳息和提存费用】

第五百七十四条【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

第五百七十五条【债务免除】

第五百七十六条【债权债务混同】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违约责任基本规则】

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继续履行】

第五百八十条【非金钱债务继续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一条【替代履行】

第五百八十二条【瑕疵履行的补救措施】

第五百八十三条【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

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违约金】

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

第五百八***【定金罚则】

第五百八十八条【违约金与定金竞合】

第五百八十九条【拒绝受领和受领迟延】

第五百九十条【不可抗力】

第五百九十一条【减损规则】

第五百九十二条【双方违约和与有过错】

第五百九十三条【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违约责任承担】

第五百九十四条【国际贸易合同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

第二分编典 型 合 同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概念】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条款】

第五百九***【无权处分效力】

第五百九十八条【***人基本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人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义务】

第六百条【知识产权归属】

第六百零一条【标的物交付期限】

第六百零二条【标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时的处理】

第六百零三条【标的物交付地点】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

第六百零五条【迟延交付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第六百零六条【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六百零七条【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六百零八条【买受人不收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第六百零九条【未交付单证、资料不影响风险转移】

第六百一十条【***人根本违约的风险负担】

第六百一十一条【买受人承担风险与***人违约责任关系】

第六百一十二条【******利担保义务】

第六百一十三条【******利担保义务免除】

第六百一十四条【买受人的中止支付价款权】

第六百一十五条【标的物的质量要求】

第六百一十六条【标的物质量要求不明时的处理】

第六百一***【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第六百一十八条【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

第六百一十九条【标的物包装方式】

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的检验义务】

第六百二十一条【买受人的异议通知义务】

第六百二十二条【检验期限或质量保证期过短时的处理】

第六百二十三条【检验期限未约定时的处理】

第六百二十四条【向第三人履行情形下的检验标准】

第六百二十五条【***人回收义务】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数额和方式】

第六百二***【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地点】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时间】

第六百二十九条【***人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第六百三十条【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第六百三十一条【从物与合同解除】

第六百三十二条【数物同时***时的合同解除】

第六百三十三条【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

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五条【凭样品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六条【凭样品买卖合同的隐蔽瑕疵处理】

第六百三***【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限】

第六百三十八条【试用买卖的效力】

第六百三十九条【试用买卖使用费的负担】

第六百四十条【试用期间标的物灭失风险的承担】

第六百四十一条【标的物所有权保留】

第六百四十二条【***人的取回权】

第六百四十三条【买受人的回赎权及***人的再***权】

第六百四十四条【招标投标买卖】

第六百四十五条【拍卖】

第六百四十六条【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

第六百四***【易货交易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六百四十八条【供用电合同概念及强制缔约义务】

第六百四十九条【供用电合同内容】

第六百五十条【供用电合同履行地点】

第六百五十一条【供电人的安全供电义务】

第六百五十二条【供电人中断供电时的通知义务】

第六百五十三条【供电人的抢修义务】

第六百五十四条【用电人的交付电费义务】

第六百五十五条【用电人的用电义务】

第六百五十六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的参照适用】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赠与合同概念】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

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财产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以及赠与人的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一条【附义务赠与合同】

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人瑕疵担保责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

第六百六十四条【赠与人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

第六百六十六条【赠与人穷困抗辩】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六百六***【借款合同定义】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

第六百六十九条【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

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

第六百七十二条【贷款人的监督、检查权】

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责任】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

第六百七***【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

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

第十三章保证合同

节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概念】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的附从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六百八十三条【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

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内容】

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形式】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

第六百八***【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

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百八十九条【反担保】

第六百九十条【额保证】

第二节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范围】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

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第六百九十四条【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第六百九十五条【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影响】

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影响】

第六百九***【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影响】

第六百九十八条【一般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

第六百九十九条【共同保证】

第七百条【保证人追偿权】

第七百零一条【保证人抗辩权】

第七百零二条【抵销权和撤销权范围内的免责】

第十四章租赁合同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概念】

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主要内容】

第七百零五条【租赁长期限】

第七百零六条【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对合同效力影响】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合同形式】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

第七百一十一条【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三条【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

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

第七百一***【转租期限】

第七百一十八条【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第七百一十九条【次承租人代为清偿权】

第七百二十条【租赁物收益归属】

第七百二十一条【租金支付期限】

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七百二十三条【出租***利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百二十四条【非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时承租人解除权】

第七百二十五条【买卖不破租赁】

第七百二十六条【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委托拍卖情况下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八条【出租人妨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后果】

第七百二十九条【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承租人的请求权】

第七百三十条【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

第七百三十一条【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时承租人解除权】

第七百三十二条【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租赁关系的处理】

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概念】

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内容和形式】

第七百三***【融资租赁虚假表示合同无效】

第七百三十八条【租赁物经营许可对合同效力影响】

第七百三十九条【融资租赁标的物交付】

第七百四十条【承租人拒绝受领权】

第七百四十一条【承租人行使索赔权】

第七百四十二条【承租人行使索赔权租金支付义务】

第七百四十三条【索赔失败的责任承担】

第七百四十四条【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买卖合同内容】

第七百四十五条【租赁物的所有权】

第七百四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构成】

第七百四***【租赁物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百四十八条【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

第七百四十九条【租赁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第七百五十条【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保管、使用和维修义务】

第七百五十一条【融资租赁风险负担规则】

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

第七百五十三条【出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四条【出租人或承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五条【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五十六条【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七百五***【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属】

第七百五十八条【租赁物价值返还及租赁物无法返还】

第七百五十九条【支付象征性价款后租赁物归属】

第七百六十条【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物归属】

第十六章保理合同

第七百六十一条【保理合同概念】

第七百六十二条【保理合同内容和形式】

第七百六十三条【虚构应收账款】

第七百六十四条【保理人表明身份义务】

第七百六十五条【无正当理由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行为对保理人的效力】

第七百六十六条【有追索权保理】

第七百六***【无追索权保理】

第七百六十八条【应收账款债权重复转让】

第七百六十九条【适用债权转让规定】

第十七章承揽合同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种类】

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主要内容】

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人***完成主要工作】

第七百七十三条【承揽人对辅助性工作的责任】

第七百七十四条【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义务】

第七百七十五条【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第七百七十六条【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第七百七***【定作人变更工作要求的法律后果】

第七百七十八条【定作人协助义务】

第七百七十九条【定作人监督检验】

第七百八十条【承揽人工作成果交付】

第七百八十一条【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时的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

第七百八十三条【承揽人留置权】

第七百八十四条【承揽人保管责任】

第七百八十五条【承揽人保密义务】

第七百八十六条【共同承揽人连带责任】

第七百八***【定作人任意解除权】

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种类】

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

第七百九十条【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要求】

第七百九十一条【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

第七百九十二条【订立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时对承包人补偿】

第七百九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

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

第七百九十六条【建设工程监理】

第七百九***【发包人的检查权】

第七百九十八条【隐蔽工程】

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八百条【勘察人、设计人对勘察、设计的责任】

第八百零一条【施工人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第八百零二条【合理使用期限内质量保证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关物资的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所应承担责任】

第八百零五条【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

停工或者修改设计所应承担责任】

第八百零六条【合同解除及后果处理的规定】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

第八百零八条【适用承揽合同】

第十九章运输合同

节一般规定

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定义】

第八百一十条【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

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安全运输义务】

第八百一十二条【承运人合理运输义务】

第八百一十三条【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第二节客运合同

第八百一十四条【客运合同成立时间】

第八百一十五条【旅客乘运义务的一般规定】

第八百一十六条【旅客办理退票或者变更乘运手续】

第八百一***【行李携带及托运要求】

第八百一十八条【禁止旅客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

第八百一十九条【承运人的告知义务和旅客的协助义务】

第八百二十条【承运人按照约定运输的义务】

第八百二十一条【承运人变更服务标准的后果】

第八百二十二条【承运人救助义务】

第八百二十三条【旅客人身伤亡责任】

第八百二十四条【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

第三节货运合同

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如实申报义务】

第八百二十六条【托运人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义务】

第八百二***【托运人货物包装义务】

第八百二十八条【运输危险货物】

第八百二十九条【托运人变更或者解除运输合同权利】

第八百三十条【提货】

第八百三十一条【收货人检验货物】

第八百三十二条【承担人对货损的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确定货物赔偿额】

第八百三十四条【相继运输责任承担】

第八百三十五条【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的运费处理】

第八百三十六条【承运人留置权】

第八百三***【承运人提存货物】

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

第八百三十八条【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合同】

第八百三十九条【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承担】

第八百四十条【多式联运单据】

第八百四十一条【托运人承担过错责任】

第八百四十二条【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章技术合同

节一般规定

第八百四十三条【技术合同定义】

第八百四十四条【技术合同订立的目的】

第八百四十五条【技术合同主要条款】

第八百四十六条【技术合同价款、报酬及使用费】

第八百四***【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权属】

第八百四十八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权属】

第八百四十九条【技术成果的人身权归属】

第八百五十条【技术合同无效】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第八百五十一条【技术开发合同概念及合同形式】

第八百五十二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义务】

第八百五十三条【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义务】

第八百五十四条【委托开发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八百五十五条【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主要义务】

第八百五十六条【合作开发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八百五***【技术开发合同解除】

第八百五十八条【技术开发合同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

第八百五十九条【委托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

第八百六十条【合作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

第八百六十一条【技术秘密成果归属与分享】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八百六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定义】

第八百六十三条【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类型和形式】

第八百六十四条【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限制性条款】

第八百六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限制】

第八百六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人主要义务】

第八百六***【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主要义务】

第八百六十八条【技术秘密让与人和许可人主要义务】

第八百六十九条【技术秘密受让人和被许可人主要义务】

第八百七十条【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许可人保证义务】

第八百七十一条【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和技术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保密义务】

第八百七十二条【许可人和让与人违约责任】

第八百七十三条【被许可人和受让人违约责任】

第八百七十四条【受让人和被许可人侵权责任】

第八百七十五条【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第八百七十六条【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

第八百七***【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法律适用】

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八百七十八条【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定义】

第八百七十九条【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义务】

第八百八十条【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义务】

第八百八十一条【技术咨询合同的违约责任和决策风险责任】

第八百八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义务】

第八百八十三条【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义务】

第八百八十四条【技术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八百八十五条【创新技术成果归属】

第八百八十六条【工作费用的负担】

第八百八***【技术中介合同和技术培训合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

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定义】

第八百八十九条【保管费】

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成立时间】

第八百九十一条【保管人出具保管凭证义务】

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妥善保管义务】

第八百九十三条【寄存人告知义务】

第八百九十四条【保管人亲自保管保管物义务】

第八百九十五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第八百九十六条【保管人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义务】

第八百九***【保管人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八条【寄存人声明义务】

第八百九十九条【领取保管物】

第九百条【返还保管物及其孳息】

第九百零一条【消费保管合同】

第九百零二条【保管费支付期限】

第九百零三条【保管人留置权】

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

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定义】

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成立时间】

第九百零六条【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的储存】

第九百零七条【保管人验收义务以及损害赔偿】

第九百零八条【保管人出具仓单、入库单义务】

第九百零九条【仓单应记载事项】

第九百一十条【仓单性质和转让】

第九百一十一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有权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第九百一十二条【保管人的通知义务】

第九百一十三条【保管人的催告义务和紧急处置权】

第九百一十四条【储存期限不明确时仓储物提取】

第九百一十五条【储存期限届满仓储物提取】

第九百一十六条【逾期提取仓储物】

第九百一***【保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百一十八条【适用保管合同】

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概念】

第九百二十条【委托权限】

第九百二十一条【委托费用的预付和垫付】

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第九百二十三条【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第九百二十四条【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第九百二十五条【委托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受托事务的法律效果】

第九百二十六条【委托人介入权和第三人选择权】

第九百二***【受托人转移利益】

第九百二十八条【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九百二十九条【受托人的赔偿责任】

第九百三十条【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第九百三十一条【委托人另行委托他人处理事务】

第九百三十二条【共同委托】

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合同解除】

第九百三十四条【委托合同终止】

第九百三十五条【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九百三十六条【受托人的继承人等的义务】

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三***【物业服务合同定义】

第九百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和形式】

第九百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法定终止条件】

第九百四十一条【物业服务转委托的条件和限制性条款】

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的主要义务】

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信息公开义务】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

第九百四十五条【业主告知、协助义务】

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合同任意解除权】

第九百四***【物业服务人的续聘】

第九百四十八条【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四十九条【物业服务人的移交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九百五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继续提供服务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

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定义】

第九百五十二条【行纪人承担费用的义务】

第九百五十三条【行纪人的保管义务】

第九百五十四条【行纪人处置委托物的义务】

第九百五十五条【行纪人依照委托人指定价格买卖的义务】

第九百五十六条【行纪人的介入权】

第九百五***【委托人及时受领、取回和处分委托物及行纪人提存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八条【行纪人的直接履行义务】

第九百五十九条【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

第九百六十条【参照适用委托合同】

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定义】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报告义务】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报酬请求权】

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必要费用请求权】

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私下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果】

第九百六十六条【参照适用委托合同】

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合伙合同定义】

第九百六十八条【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六十九条【合伙财产】

第九百七十条【合伙事务的决定和执行】

第九百七十一条【执行合伙事务报酬】

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

第九百七十四条【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

第九百七十五条【合伙***利代位】

第九百七十六条【合伙期限】

第九百七***【合伙合同终止】

第九百七十八条【合伙剩余财产分配顺序】

第三分编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

第九百七十九条【无因管理构成要件及管理人主要权利】

第九百八十条【不适当无因管理制度】

第九百八十一条【管理人适当管理义务】

第九百八十二条【管理人通知义务】

第九百八十三条【管理人报告和交付义务】

第九百八十四条【受益人追认的法律效果】

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

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

第九百八十六条【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

第九百八***【恶意得利人返还责任】

第九百八十八条【第三人返还义务】


作者介绍:

  黄薇,曾任***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现任***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曾参与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等多部重要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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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棒g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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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错,支持的格式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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