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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视域下的民商法问题研究 张志坡书籍详细信息

  • I***N:9787010139050
  • 作者:暂无作者
  • 出版社:暂无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4-09
  • 页数:暂无页数
  • 价格:20.70
  • 纸张:轻型纸
  • 装帧:平装-胶订
  • 开本:32开
  • 语言:未知
  • 丛书:暂无丛书
  • TAG: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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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共四章。章为引论,从物权概念的困惑着手展开研究,并提出从概念到类型的思维转向,就类型的基本范畴进行讨论。第二章,在认为物权属于“类型”,而非“概念”的基础上,反思物权法定、一物一权、物权效力、物权变动乃至物权、债权的财产权体系的构造问题,并对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小产权房的处理进行类型化的研究。第三章为类型思维在侵权法中的应用,主要阐释了侵权法是类型思维应用的重要阵地,主张故意侵权从过错侵权中***、以与过失侵权成为并列的两类侵权。此外,还就电话侵扰、侵权等实践中常见的案件进行了侵权责任构成的探讨。第四章为类型思维在商法中的应用。作者认为,商人、商行为这些概念实质上具有类型的特征,而构建商人的类型系列、以类型化的方式认识商行为则是掌握这些概念的方式。此外,公司融资中的优先股实为普通股和公司债的中间类型,其具有优先性、股权性、合同性和财产性的特征,其中合同性是其生命力之所在,合同性决定了其灵活多样,因此,实践中可以形成复杂多样的优先股类型,认为公司机会的判断同样应在法律规则的框架下分析案案件事实,类型式的判断标准更具有可操作性。


书籍目录:

章物权的困惑:从概念到类型

节 物权本质与概念之界定

一、物权概念的地位

二、物权概念的前见

三、物权的基本性质

四、物权本质与概念

五、笔者的物权概念

第二节 物权概念的挑战与重构

一、物权概念的挑战——此物权非彼物权

二、物权概念的重构——担保物权的***

第三节 原型对物权理论的影响

一、经典表述存在的问题

二、经典表述之观点述评

三、忽略原型乃误导成因

四、穿过原型再看物权法

五、小结

第四节 从概念法学到类型法学

一、概念思维的法学地位

二、类型思维的法学构造

三、从概念思维到类型思维

四、类型视角下的概念观察

五、类型思维的功能与前景

第二章类型视域下的物权法研究

节 一物一权的新发展

一、一物一权的内涵

二、一物一权的理由

三、一物一权的新发展

第二节 物权效力:共性与个性之间

一、物权效力概观

二、排他效力

三、优先效力

四、追及效力

五、物权请求权

第三节 物权变动影响物权本质

一、多样的物权变动模式

二、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

三、物权变动模式对物权概念的影响

第四节 类型思维与财产权体系

一、概念思维与物权类型

二、物、债二分中的类型

三、序列化的财产权体系

第五节 小产权房的类型化应对

一、小产权房的界定

二、小产权房的现状与成因

三、小区楼宇型的小产权房之类型化处理

四、单户转让型的小产权房法律问题研究

五、小结

第三章类型视域下的侵权法研究

节 侵权行为的类型化规制

一、一般侵权行为之规制:概念式抑或类型化

二、特别侵权行为之规制:类型化

三、故意侵权与过失侵权的二元化

第二节 电话侵扰的类型与处理

一、电话***扰引发的问题

二、电话号码属***信息

三、电话侵扰的具体类型

四、电话侵扰的判断标准

五、电话传播及侵扰预防

第三节 ***侵权的类型与处理

一、***的含义

二、***的类型

三、***的法律效果

四、***的法律关系

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类型视域下的商法研究

节 商人与商行为的类型观察

一、商人作为类型与商人的类型

二、商行为作为类型与商行为的类型

第二节 优先股:普通股与公司债的中间类型

一、优先股与特别股之关联

二、优先股与普通股的异同

三、优先股与公司债的差异

四、优先股法律构造的性质

五、小结

第三节 优先股的类型构造

一、累积优先股与非累积优先股

二、参加优先股与非参加优先股

三、可转换优先股与不可转换优先股

四、可赎回优先股与不可赎回优先股

五、株式型优先股与社债型优先股

六、其他类型优先股

七、优先股的类型实例

八、小结

第四节 优先股表决权的构造

一、优先股无表决权说的现状

二、优先股有表决权的可能

三、优先股有表决权之实践

四、优先股表决权的影响因素

五、小结及方***上的意义

第五节 公司机会的判断标准

一、问题的提出

二、美国判例法上的判断标准

三、美国Au的判断标准

四、Clark类型化的适用规则

五、笔者的判断标准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作者介绍:

张志坡,男,天津宝坻人,1981年2月出生,2003年毕业于天津大学法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6年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1 0年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商法方向)。现为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南开大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担任“直销经营管理系列教材”编委,主要研究方向为物权法、侵权法、公司法。曾在《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现代财经》、《法学杂志》、《东北亚法研究》(韩国)等学术期刊,在《民商***丛》、《商事***集》、《法律方法》、《房地产法前沿》、《金陵法律评论》、《中国法学教育研究》等学术集刊上发表论文60余篇,主持省部级课题2项。


出版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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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摘录: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民则以此宅基地为地基,建筑自己的房屋,生于斯,死于斯,在乡下,“土”是他们的***。农村住房的特殊之处在于其所附丽的宅基地的属性,申请使用宅基地可以认为是集体成员的福利,其他人不能享有,即便是农村村民也要受到一户一宅的。

    

由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未涵盖农村住房,而且农村登记制度不完善,以致在农村,农民住房大都只有乡镇政府或者村里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相对于城市中的商品房而言,确实很难办理房屋所有权的移转手续,因为实践中并无相应的机制,使得客观上无法实施。

    

在当前,相当一部分人把房地部门发产权证的房屋叫大产权房,房地部门不发产权证、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房,或乡产权房。并认为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其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笔者以为,这是一种对法律的误解,更是对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一种歧视。根据我国《物权法》第30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宅基地上的房屋建起来之后便当然取得物权,农民既有宅基地使用权,又经过建筑房屋这一事实行为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即使没有房产部门颁发的大证,也没有乡镇政府或村里颁发的小证。



原文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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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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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真实打分

  • 故事情节:5分

  • 人物塑造:5分

  • 主题深度:7分

  • 文字风格:7分

  • 语言运用:4分

  • 文笔流畅:9分

  • 思想传递:3分

  • 知识深度:3分

  • 知识广度:4分

  • 实用性:8分

  • 章节划分:3分

  • 结构布局:8分

  • 新颖与独特:9分

  • 情感共鸣:7分

  • 引人入胜:6分

  • 现实相关:5分

  • 沉浸感: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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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化贡献: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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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 孙***夏:

    中评,比上不足比下有余

  • 网友 师***怡:

    说的好不如用的好,真心很好。越来越完美

  • 网友 龚***湄:

    差评,居然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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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可以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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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星好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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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的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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