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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汉译名著本)书籍详细信息

  • I***N:9787100009386
  • 作者:暂无作者
  • 出版社:暂无出版社
  • 出版时间:1991-09
  • 页数:212
  • 价格:37.20
  • 纸张:胶版纸
  • 装帧:平装
  • 开本:大32开
  • 语言:未知
  • 丛书:暂无丛书
  • TAG: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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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语:

康德的一部主要法学理论作品,是阐述其法权哲学的著作。


内容简介:

康德法学理论的主要著作是1797年出版的《道德形而上学》上册《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康德在此书中阐述了他的法学思想。他的法学思想的渊源,主要来自罗马法和法国启蒙思想家,特别是卢梭和孟德斯鸠。康德的法学理论有鲜明的代表性,代表了传统的西方法学中的一些重要观点。西方的法学,自柏拉图起到康德乃至今天,若用粗线条来描述其主流的话,可以说就是从人出发,从人性出发,探讨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从而论述法律的实质、作用以及其他属性。康德也是沿着这根轴线来展开他的法学思想的。


书籍目录:

序言

道德形而上学总导言

道德形而上学总分类

权利科学导言 一般的定义与分类

一、什么是权利科学?

二、什么是权利?

三、权利的普遍原则

四、权利是与资格相结合的或者与强制的权威相结合的

五、严格的权利也可以表示为这样一种可能性:根据

普遍法则,普遍的相互的强制,能够与所有人的

自由相协调

六、对那不确定的权利的补充说明

(一)衡平法

(二)紧急避难权

权利科学的分类

一、权利的义务(法律的义务)的一般划分

二、权利的一般划分

(一)自然的权利和实在法规定的权利

(二)天赋的权利和获得的权利

三、划分权利科学的顺序

权利科学

部分 私***利(私法)

那些不需要向外公布的法律体系

论一般外在的“我的和你的”的原则

章 论任何外在物作为自己所有物的方式

1.从权利上看“我的”的含义

2.实践理性的法律公设

3.占有和所有权

4.外在的“我的和你的”的概念的说明

5.外在的“我的和你的”的概念的定义

6.纯粹地在法律上占有一个外在对象的概念的演绎

7.外在的“我的和你的”可能性原则在经验对象中的运用

8.要使外在物成为自己的,只有在法律的状态中或文明的社会中,有了公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规才可能

9.在自然状态中也可能有外在的“我的和你的”的事实,但只是暂时的

第二章 获得外在物的方式

10.外在获得的一般原则

外在的“我的和你的”获得的主体分类

节 物权的原则

11.什么是物权?

12.种获得物只能是土地

13.每一部分土地可以原始地被获得,这种获得的可能性的依据,就是全部土地的原始共有性

14.这种原始获得的法律行为是占据

15.只有在一个文明的社会组织中,一物才能够被地获得,而在自然状态中,获得只是暂时的

16.初获得土地的概念的说明

17.原始的初获得概念的推论

财产

第二节 对***的原则

18.对***(或人身权)的性质与获得

19.通过契约的获得

20.通过契约获得的是什么

21.接受和交付

第三节 “有物权性质的对***”的原则

22.“有物权性质的对***”的性质

23.在家庭中所获得的是什么

家属在一个家庭社会中的权利

标题婚姻的权利(夫与妻)

24.婚姻的自然基础

25.婚姻的理性权利

26.一夫一妻制与婚姻的平等

27.婚姻契约的完成

第二标题父母的权利(父母与子女)

28.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29.父母的权利

第三标题家庭成员的权利(主人与仆人)

30.一家之主的关系与权利

一切可以由契约获得的权利在体系上的划分

31.契约的分类。货币和书籍的法律概念

用货币和书籍的概念来说明契约的关系

(1)什么是货币?

(2)什么是书籍?

未经授权而出版书籍是违背权利原则的,应该依法禁止

对***和物权的混淆

插入的一节意志的外在对象的理想获得

32.理想获得的性质与模式

33.(1)凭时效的获得

34.(2)凭继承的获得

35.(3)一位好名声的人死后继续存在的权利

第三章 由一个公共审判机关判决书中所规定的获得

36.依照公共法庭的原则,什么是主观规定的获得?如何规定?

37.(1)捐赠契约

38.(2)***契约

39.(3)再取得失物的权利

40.(4)来自誓言保证的获得

从自然状态的“我的和你的”过渡到一般法律状态的“我的和你的”

41.公共正义(公正)与自然状态及文明状态的关系

42.公共权利的公设

第二部分 公共权利(公法)

那些需要公布的法律体系在文明社会中权利的原则

43.公共权利的定义与分类

一、国家的权利和宪法

44.文明结合体和公共权利的起源

45.国家的形式和它的三种权力

46.立法权和国家的成员

47.国家的首脑人物和原始契约

48.三种权力的相互关系和特性

49.三种权力的不同职能。国家的自主权

由文明联合体的性质所产生的宪法和法律的后果

(1)权力的权利;叛国;废黜;革命;改革

(2)土地权。世俗的和教会的土地。征税权;财政;警察;检查

(3)对穷人的救济。建立慈善收容院。教堂

(4)在国内委派官吏权和授予荣誉的权利

(5)惩罚和赦免的权利

①惩罚的权利

②赦免的权利

50.公民和他的祖国及和其他国家的法律关系;移居(他国);侨居;流放;放逐

51.国家的三种形式。一人主政政体;贵族政体;***政体

52.历史的渊源和变迁。纯粹的***国。代议制政府

二、民族权利和国际法

53.民族权利的性质和分类

54.民族权利的原理

55.要求本国臣民去进行战争的权利

56.向敌对国家宣战的权利

57.战争期间的权利

58.战后的权利

59.和平的权利

60.反对一个不公正的敌人的权利

61.永久和平与一个永久性的民族联合大会

三、人类的普遍权利(世界法)

62.世界公民权利的性质和条件

结论

附录


作者介绍:

康德(1724-1804)著名德意志哲学家,德国古典哲学创始人,其学说深深影响近代西方哲学,并开启了德国唯心主义和康德主义等诸多流派。

译者简介:

沈叔平。1922年1月4日出生。广东省高州县城(高州市)人。1987年离休。离休后为商务印书馆的"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翻译出版了康德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边沁的《政府片论》、西塞罗的《国家篇·法律篇》(与朱苏力合译)。

 


出版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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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摘录:

35.(3)一位好名声的人死后继续存在的权利

  一个人死了,在法律的角度看,他不再存在的时候,认为他还能够占有任何东西是荒谬的,如果这里所讲的东西是指有形物的话。但是,好名声却是天生的和外在的占有(虽然这仅仅是精神方面的占有),它不可分离地依附在这个人身上。现在,我们可以而且必须撇开一切自然属性,不问这些人是否死后就停止存在或继续存在,因为从他们和其他人的法律关系来考虑,我们看待人仅仅是根据他们的人性以及把他们看作是有理性的生命。因此,任何企图把一个人的声誉或好名声在他死后加以诽谤或诬蔑,始终是可以追究的,纵然一种有充分理由的责备也许可以允许提出来——因为,“不要再说死者的坏话,只说死者的好事,”这句格言,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是不适用的。因为对一个不在场的人和不能为自己辩护的人散布许多责备,令人看来至少是缺乏宽宏大量的。

  可是,由于一个一生无可指责的人,死后也应该受到尊重,那就要承认,这样的一个人可以(消极地)获得一个好名声,并构成某种属于他自己所有的东西,纵然他在人间已不能再作为一个有形的人存在了。还可以进一步认为,他的后代和后继者——不管是他的亲属或不相识的人——都有资格去维护他的好名声,好像维护他自己的权利一样。理由是,这些没有证实的谴责威胁到所有的人,他们死后也会遭到同样对待的危险。既然一个人死了仍然能够获得这样一种权利,即使这是个别事例,但总是一件无法否认的事实,这个事实说明先验的制定法律的理性,把它的命令或禁令扩大到超出现实生命的界限。如果有人对一个死者散布指责,使死者像活着的时候那样遭到不名誉的损失,或者甚至把他说成是卑鄙的人,那么,任何人,如果他能够证明这种谴责是有意诬蔑和伪造的,他就可以公开宣布此人是对死者造成不名誉的中伤者,并转而责备此人为不公正的人。这种观点会不为人们所接受,除非在法律上假定死者虽然已死,却可以由于这种谴责而受到损害;并且还假定,向死者道歉是对死者一种公正的补偿,虽然他早已不在人间。为死者作辩护的人,用不着要求授予这种行为的资格,因为每个人必然地也为他自己提出这样的***,这不仅从伦理上看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且还是属于他的人性方面的权利。这个辩护人也用不着陈述因为向死者添加污点而对他个人产生的损害,而且这种损害由于他是死者的亲朋还会自然增加,他并非出于上面的理由才有理去指责那些对死者的非难。这样的一种理想的获得模式,甚至当一个人死后也有反对活着的人的权利,确实是有理由的,因此是不容争辩的,虽然这种权利的可能性不能用逻辑推论出来。

  有什么根据可以从上述的情况中引导出一些不切实际的推论,用以预测未来的生活,以及对已离开躯体的灵魂作无法为人察觉的联系。由于对这项权利的考虑结果,人们所发现的不是别的,仅仅是纯粹道德的和法律的关系,这种关系存在于人们中间,以至存在于现实生活中有理性的人们中间。抽象就是撇开一切存在于空间和时间的那些有形的具体条件,于是,考虑人时,就逻辑地把他和附属于人体的那些物质因素分开,这并非指他的确实有被解除这些特性时的状态,而仅仅指作为灵魂来看,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有可能确实受到中伤者对他们的伤害。正如一百年以后,任何人都可以编造一些假话来污蔑我,像现在中伤我一样。由于在纯粹法律的关系中,我所说的权利完全是理性的和超感觉的,是撇开时间的物质条件的,所以诽谤者应受惩罚,正如他在我还活着的时候对我侵犯一样,只是这并不按刑事程序来惩罚,而仅仅是由于他失去廉耻而可能引起别人的损失,并且这是通过公共***,根据“报复法则”给他的惩罚。甚至对一个已故作家的剽窃,虽然没有玷污死者的名誉,仅仅是盗用了他一部分财富,那也应正确地被认为损害了该作家的***。

  ……



原文赏析:

谋***者必须处死,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什么法律的替换品或代替物能够用它们的增或减来满足正义的原则。没有类似生命的东西,也不能在生命之间进行比较,只有死。因此,在谋杀罪与谋杀的报复之间没有平等问题,只有依法对犯人执行死刑。

甚至假定有一个公民社会,经它所有成员的同意,决定解散这个社会,并假定这些人是住在一个海岛上,决定彼此分开散居到世界各地,可是,如果监狱里还有最后一个谋杀犯,也应该在处死他以后,才执行他们解散的决定。应该这样做的原因是让每一个人都可以认识到自己言行有应得的报应,也认识到不应该把有***的人留给人民。


纯粹经验性的体系就像费德拉斯童话中那个木头的脑袋那样,尽管外形很像头,但不幸的是缺少脑子。


“全部理性知识,或者是质料的,与某一对象有关;或者是形式的,它自身仅设计知性的形式,设计理性本身,一般地涉及思维的普遍规律,而不涉及对象的差别。形式哲学成为逻辑学;治疗哲学按照所研究的对象及其所服从的规律,又分为两种。因为规律只有两种,或者是自然规律,又或者是自由规律。关于自然规律的学问成为物理学,关于自有规律的学问称为伦理学。前者是自然学说,后者是道德学说。


人们可以把全部以经验为依据的哲学成为经验哲学,而把完全从先天原则来定制自己学说的哲学成为纯粹哲学。单纯是形式的纯粹哲学,成为逻辑学;当它限制在知性的一定对象上的时候,就成为形而上学。


........因为哲学和普通理性知识的区别,正在于它吧普通理性知识所模糊把握的东西阐述在特殊的科学之中。


“誰在時間上佔先,在法律上也佔先。”

雖然這種獲得可以從所有個人的個別意志引申出來,并後來卻成為一切方面的或全方位的意志,因為正確的最初獲得,只能從某一個人的或單方面的意志開始。


其它内容:

编辑推荐

商务印书馆历来重视移译世界各国学术名著。从五十年代起,更致力于翻译出版马克思主义诞生以前的古典学术著作,同时适当介绍当代具有定评的各派代表作品。幸赖著译界鼎力襄助,三十年来印行不下三百余种。确信只有用人类创造的全部知识财富来丰富自己的头脑,才能够建成现代化的社会主义社会。这些书籍所蕴藏的思想财富和学术价值,为学人所熟知,毋需赘述。这些译本过去以单行本印行,难见系统,汇编为丛书,才能相得益彰,蔚为大观,既便于研读查考,也利于文化积累。


书摘插图


前言

康德法学理论的主要著作是1797年出版的《道德形而上学》上册《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康德在此书中阐述了他的法学思想。他的法学思想的渊源,主要来自罗马法和法国启蒙思想家,特别是卢梭和孟德斯鸠。康德的法学理论有鲜明的代表性,代表了传统的西方法学中的一些重要观点。

  西方的法学,自柏拉图起到康德乃至今天,若用粗线条来描述其主流的话,可以说就是从人出发,从人性出发,探讨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从而论述法律的实质、作用以及其他属性。康德也是沿着这根轴线来展开他的法学思想的。

  康德一生的研究活动,经历了几个阶段。在晚年,尤其是在法国大革命之后,对伦理、美学、社会、法律、政治及和平等问题倾注了极大的注意力。他以其天才的哲学思辨力论述了这一系列的问题。他的法学理论的重要之点,是为自由主义法学思想提出一套哲学的论证。

  康德的法学理论,概括起来就是尊重人。因为只有人才有自由意志,才有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自由。由于人是理性的动物,又有选择自己行为准则的能力,所以,人必须对自己所选择的行为负责。人,为了自己的自由,必须尊重他人的自由,务必使得自己的自由与他人的自由能并行不悖。孟德斯鸠对此观点早就有论述,但是,康德由此出发,提出法律就是依照这一原则,由立法机关制定一整套明文法规,法律的终目的是维护公民,也可以说是维护人的自由以及由此而派生的其他一切权利。康德旗帜鲜明地提出,文明社会就是由法律来规范人们外在行为的社会,文明社会是有公民宪法、有法治的***政体。所以,他反对教权,反对封建贵族特权。

  他不但论证一个民族必须建立法治的社会来保证个人的权利,而且从全世界范围来说,各民族也要建立一种法律秩序(他称之为国际法和世界法)来保证各民族的权利,并向人类的永久和平接近。

  当然,康德的法学理论也必然有其时代的烙印,有其局限性,比如,他坚决反对公开处死查理一世和路易十六;不许人民怀疑现存统治权力从何而来;不许人民武装反抗违背人民利益的现政权等等。

  在我国,对康德的法学思想尚缺深入、系统的研究。我们要逐步健全社会主义的法制,也有必要了解西方的文明并吸取他们的长处。所以翻译出版这本书,可以给我国的法学界提供一份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资料。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书包含着大量的康德的先验哲学思想,各国译者根据自己对此书的领会而译,自然不免有大同小异之处。再者,德语的“Recht”一词有法、权利、正义等含义,所以,一百多年来,就英译本而言,他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便有几种不同的译法。

  1887年,黑斯蒂把此书译为《权利的科学》;1965年,拉迪译为《正义的形而上学原理》,还有人译为《法律哲学》等等。

  英译本中,以黑斯蒂的译本受重视。例如,由芝加哥大学初编纂出版的《西方名著大全》(1980年已出到第23版)其第42册内收集的就是黑斯蒂的译本。1971年,莫里斯编的《伟大的法哲学家》所摘录的也是他的译本。

  此中译本,译者曾在1982年按莫里斯的摘录本译出,并已收入《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中(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为了对康德的法学原理有较完整的认识,译者在《西方名著大全》中找到此书,又全文译出,并对已收入上述《选编》的译文作了修正。

  为了尽可能不失康德原意,译者请国际关系学院德语教师,位从联邦德国取得博士学位回国的林荣远先生按德文原著对本译文做了仔细校订。他所用的德文本为Konigsberg,beyFriedrich Nicolovius 1798年版,他还把康德为此书写的附录译出。从根据德文原著校订的情况看,黑斯蒂的英译文很准确地表达了原著的内容,此外,黑斯蒂添加了一些小标题,并按内容的连贯性把一些分段的地方连接起来。英译本用斜体字印刷以示重要的地方也少于德文本。

  康德的哲学思想比较深奥,加之德语与英语之间有一定差异,有些重要的范畴术语又是多义的,这些都增加了中译本工作的难度。所以,不当之处在所难免,衷心企待读者赐教。


书籍介绍

本书是德国古典哲学大家康德(1724—1804)主要的一部法学理论著作,是《道德形而上学》的上册,康德作为启蒙运动时期最后一位主要哲学家、德国思想界的代表人物,在此书中阐述了他的法学思想。本书是康德对启蒙运动以来所宣扬的自由、平等的道德和正直法律观念进行的系统整理。在本书中,康德认为人具有天赋的权利,即与生俱来的自由。书中抨击了封建主义的法律特权,提出建立资本主义的法律秩序。康德的法学理论鲜明地代表了传统的西方法学中的一些重要观点。本书对黑格尔及以后的哲理法学家的法哲学研究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书籍真实打分

  • 故事情节:7分

  • 人物塑造:9分

  • 主题深度:9分

  • 文字风格:8分

  • 语言运用:4分

  • 文笔流畅:5分

  • 思想传递:6分

  • 知识深度:8分

  • 知识广度:3分

  • 实用性:7分

  • 章节划分:4分

  • 结构布局:3分

  • 新颖与独特:9分

  • 情感共鸣:4分

  • 引人入胜:5分

  • 现实相关:6分

  • 沉浸感:9分

  • 事实准确性:3分

  • 文化贡献:9分


网站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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